根据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的第五百六十一条,就是说要是借款人欠钱的话,除了要还本金之外,还要加上利息和为了把这些钱追回来花掉的钱。如果他还的钱不够还清所有的账,那就得按照这个规律来了,先还那些为了要债而花出去的钱(比如说请律师)、再还利息,最后才是本金。举个例子,假如他本来就没钱还,那么这就意味着留下给他的用来还债的钱,就只够还利息和为追回本金所花费的费用了。但是,如果借款合同里面有明确说这些费用应该由借款人自己出,或者有其他关于费用分担的特殊条款,那就得按照合同里说的办。如果合同里面啥也没说清楚,或者说得模棱两可,那可能就要看具体情况和当地的法律习惯来决定谁该掏腰包了。所以我们在处理借款合同的时候,首先要看合同里面怎么说了,如果合同里面没说清楚或者说得含糊不清,那就得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先把律师费等为了追回本金而花掉的钱从他剩下的钱里面扣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