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及第六百八十八条之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担保受托人在签署担保协议之后将承担如下三种可能的法律后果:
首先,若为一般质押,那么受托人在主合同争议未经审理或者未经过仲裁程序,同时对债务人的资产实施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除非满足上述法律条款中所详列的特定特殊情况。
其次,若为连带责任质押,则债权人有权径直请求受托人在其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无须先行对债务人为任何审判或仲裁程序。
最后,受托人需在其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其具体为何种性质的责任取决于与债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的明确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受托人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索,但这一权利仅限于在质押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综合以上各方因素,我们可得出结论,一旦受托人在质押合同上签字,他将必须在其承诺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而该责任的具体类型则完全由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性质来决定,即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