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死因方面,往往涵盖了那些并不符合保险责任条款的状况,例如自残、因为非法活动造成的死亡等。
另外,对于一些能够预期的风险事件,比如因为高原反应导致的生命丧失,这同样不属于意外伤害险所涵盖的理赔范围。猝死通常被视作是由于疾病原因引起的身故,而非意外事件,因此也有可能不会得到相应的理赔。
法律依据:
《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条款》第二条责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以及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五)其它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