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立案庭接手了一宗新的案件之后,通常是在每周五前后依照各类案件的特性把它们送往相对应的审判庭审理(如果院里的案件数量较多,则可能在周三时进行送交)。
审判庭收到案件且由庭长过目确认后,将会依照事务的轻重缓急来将案件分别派发给其中具体的承办法官。在接到分配的案件之后,负责此案的法官会向涉案的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或举证传票或者其他类似的书面文书以告知他们相关的审判信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