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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4.1w浏览 匿名 2024-07-2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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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 上海法务
    上海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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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我们建议您应当关注以下三大基本事项:
    首先,此项协议需由实际出资方与名义出资方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达成合法且明确的合同;
    其次,作为代持方和被代持方,您应事先了解并确认欲投资公司所涉及的业务领域是否存在主体资格的相关限制,如一些行业明令禁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或另一些行业只允许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参与投资等。若您发现被投资对象的行业背景对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有所约束,您企图通过签署此类仅仅用来规避法律强制规定以达到曲线投资之目的的股权代持协议可能将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而被判定为无效。
    再次,尽管股权代持协议形式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无效,但只有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构成其无效的情况下,它才具备法律效应。
    另外,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性是建立在依法订立之上的,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使用这份协议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不能够依赖这份协议来确定他们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身份。
    最后,为了预防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股权代持协议中应当准确地定义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此份协议生效后,它便成为了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根本依据,因此,对合同条款的精心审慎的处理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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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7-27
  • 公司经营律师团
    公司经营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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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票代持协议的签署,需关注以下三个重点事项:
    首先,作为实际出资方和名义出资方,务必遵循相关法规建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其次,在签署协议之前,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均应充分理解并知晓被投资企业所经营的行业是否受到主体资格限制或国家禁止外资进入等政策;
    最后,股权代持协议如无法律认定的无效事由则具有法律效力,在此前提下,协议内容必须合法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实际出资者的权益,并便利其使用相应权力。另一方面,同类型的股权代持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将会导致无效,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方将无法依据该协议确保持有权归属于自身。同样地,由于这类协议已无法产生任何实质性的约束力,因此实际出资方也就不能借助此协议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股权代持协议是约束双方权益以及供应商权益的核心文件,故而对此类涉法文本,在每一行字上都应加以审慎处理。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均应尽可能详尽、明晰并且不会引发争议,若有必要,可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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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7-27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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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在此类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过程中,有几个关键性的事项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和考量。
    首先,出资方(实际出资者)与受让方(名义出资者)必须依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合规缔结合同。在这个环节中,无论是作为委托方还是被委托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并明确知晓被投资公司所涉及领域是否存在对投资主体的特定限制。例如,部分行业可能对外籍投资者的投资有所限制,或者在另一些情况下,外籍投资者受到严格禁令不能进行投资活动。一旦发现此类对投资主体有限制的情况时,倘若该等代持方或被代持方试图利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来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实现曲线投资的目的,那么这样的协议将会因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而失效。
    其次,只要股权代持协议并不具备如前所述那些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则其仍然将被视为有效合约。
    然而,这样的协议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订立,只有在遵循了这些规范的情况下,该等协议才能真正产生法律效力。否则,出资方将无法凭借此份协议明确自身实际出资人的身份地位,同时也无法通过这份协议主张其应有的权益。
    第三,对于精心订立的股权代持协议来说,其对双方当事人权益和责任的明确界定以及对潜在争议的预防可谓至关重要。一旦这份协议被认定为合法有效,那么它便将成为判定双方权益义务的基础。因此,对于这份合约中的各项条款,各方务必审慎对待,仔细研读,确保其能清晰释明各自的权责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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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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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签署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他/她所签署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并没有真实的意愿表达,而是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来达成交易,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再者,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当事人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合同也会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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