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困扰问题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得到妥善解决。
首先,我们可以选择以协商及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众所周知,社会保险争议以劳动争议为主导类型,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之明确规定,当此类争议事件产生之后,受争议的劳动者既可以寻求与雇佣单位之间的协商,同时也可以恳请工会或由双方均信任且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介入并协助,以期达到最终的和解共识。
然而,如当事各方均不愿意展开相应的协商程序、或者尽管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能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的话,此时便可以向专门的调解组织提出申请,请求其提供调解服务。
其次,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侵犯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那么作为受害者的个人有权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对相关事宜进行处理。
最后,在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个人还可以依法提起仲裁申请或者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