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我们征收房地产相关税收的标准方式有以下两种:
首先是从“价值”角度出发进行衡量;
其次是从“租金”方面进行考量。具体解释如下:
关于第一种征收方式——从价计征:这是指以基“房”本价减去一定比例之后,所得的剩余价值作为计费依据的严格计算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利用这个公式来得出应纳税额,核准后按此金额进行收取: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房产原始成本×(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而针对第二种征收方式也就是“从租计征”:这是一种根据租赁收益进行计税的方法。在此过程中,我们应用另一个公式对所需缴纳税费做出核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那么,针对在实际情况中不存在从价计征前提下的换算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其实很简单。只要将房中用于经营活动的原有房产的起征月作为纳税开始的依据即可。而对于其他房产类型,它们的纳税义务则需要从次月开始执行。
在个人住房出租租金收入的计税额方面,我们仍然采用和从租计征相同的公式进行核算,即: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