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政府对申请之信息公开请求未能给出明确回应,此时应如何行事?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管理机构接收到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若是有能力立即给予回答,则理当立即并仔细地进行答复。
若无法立即作出回应,该组织亦应对此回复给予充分关注,应当在收集到申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回复工作。若超出了这个期限仍未得到响应,当事人就可以定性为“行政不作为”,进而以这个理由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