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上海地区对于第二套住宅的认定标准如下:
1.若曾经通过贷款购置过一套住房并已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进行了相应登记,随后再度进行购置,则将被视为第二套住房。
2.同理,即使曾经通过贷款购得一套住房并已经出售,但仍能在银行的信用记录系统中查询到相应贷款记录的话,再次购置也会被判定为第二套住房。
3.如果曾经全额付款购置一套住房,且已交易完成,该住房并未在房屋登记系统中产生任何记录,那么,重新申请贷款购买新房便不会被视作第二套住房。
4.然而,如果曾经全额付款购置了一套住房且其记录已然存在于房屋登记系统内,那么,如果再申请贷款购买新的住房,就将会被视作第二套住房。
5.最后,如果个人不具有查询房屋登记信息的资格,仅靠银行的调查和核实,确认购买者本身已有一套住房,这时若再次进行购房,同样将被归入第二套住房范畴。
(二)以下是针对上海地区银行机构对第二套住宅的认定标准:
1.如果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置住房,而父母自身已有房产,那么此种情况将被归类为第二套住房。
2.同样的,如果在未成年时期已经涉及名下房产事宜,并在成年之后再次提出购房需求,也将被归入第二套住房范畴。
3.对于那些个人名下已经拥有全额付款购置的房产,再向银行提出贷款购房请求的情况,亦将被视为第二套住房。
4.此外,即使个人名下曾经通过贷款购置过一套房产,并且这笔贷款已经全部还清,但倘若再次申请贷款继续购买住房,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5.在其首次购买住房时,若贷款已经用于抵押,而当再次购买住房使用贷款时,仍会被视为第二套住房。
6.最后,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要其中一方曾因贷款购房,而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外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贷款购房请求,但彼此的户籍并无在一起,那么这种情况也会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7.同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贷款购买住房,但在离婚后的某一方又提出贷款购房请求,无论户口是否在一起,也都会被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三)以下便是上海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认定基准:当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少于33.4平方米时,若购置新房将被视为改善性住房,而非第二套住房。反之,若人均居住面积超过33.4平方米,那么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购房则将被视作第二套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