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值得强调的是,通缉令的发布权只赋予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均无权发布此项命令。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尽管具备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捕权利,经检察长批准后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然而最终发布通缉令的责任仍然是由公安机关来承担;
2、对于各级公安机关而言,发布通缉令也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在其自身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但是,若涉及到超越自身管辖范围的情况,则必须上报至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进行发布;
3、被通缉的对象仅限于依法应当逮捕且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其中既包括依法应当逮捕却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也涵盖了已经被逮捕但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