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伟大祖国的土地上,农村居民所享有的住宅用地称为宅基地,而这对于它们的经济权益具有直接的影响。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类宅基地可区分为两种类型:其一为由国家征收国有土地作为宅基地,其使用权最长年限不超过七十周年;另一种则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所有的宅基地,这类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无明确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资产。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