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针对乡野地域范围内的违规构筑物,可向上报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寻求整顿或拆除的解决方案。倘若该部门未对此类投诉作出妥善处置,举报者有权直接向所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或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问题,与此同时亦可拨打城市建设服务热线12319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规定,第六十四条提到,在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款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当地县级及其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活动。在该情况下,若仍有可能采取修正性措施消除对规划执行带来的负面影响,便需要限时纠正错误行为,依法缴纳建设工程造价额度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之间的罚款;而如果已无法采取任何修正措施来减轻其不良后果,必须限期拆除涉事建筑物,若是无法实际执行拆除操作的话,将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并且还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另外,依据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规划区域内未能依法获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条款进行建设的,当地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终止建设行为,限时纠正违规行为,若在规定时间内仍未得到改正的话,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