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之执行职务由公安机关担任。刑事拘留属于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他们直接接手处理的案子,在展开调查工作期间,如若遇到了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或是现行罪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状况时,对这些人员采用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展示出拘留证,并且应该在拘留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对被拘留者进行审讯。如果发现不应实施拘留的情况,必须立刻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