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若当事方在原审判决宣告之后,发现了新的证据,则可以从新证据被察觉的那一日起算,在接下来的六个月之内,向司法机关提出重新审理此案的申请。行政诉讼时效的设定旨在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在一般情形之下,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行政行为已经做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对于因不动产引发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