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刑事抗诉期间新证据是有效的。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作出改判的法律监督活动。如果在申请抗诉的同时能够提供新的证据,并且该证据对于案件的审理是有帮助的,是认定为有效的。
刑事抗诉案件的时候,提出了新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抗诉的案件,诉讼法也是有着一些要求的,必须能够证明原诉讼案件的一些事实是有着问题的,或者存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一般能够抗诉的案件,都是由于证据不充足,导致审判的结果偏离事实。
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
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有一个监督的职责在里面,虽然现在监察委分了一些监督权走,但对于检察院来讲,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结果,也是可以依法进行抗诉的。不过要注意,抗诉通常是有两种形式,即第二审程序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前者发生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后,后者则发生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之后。
在我国相关的检察院是独立的检察单位,对相关的刑事案件具有相应的督促、办理、调查的权利。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符合我国的法律要求和相关的法律要求。
其实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检察院不仅仅是作为我国的刑事公诉案件的公诉机关的,此时检察院也是可以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的,如果是检察院发现案件的处理中是存在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进入法定的抗诉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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