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公司破产后无法筹集到足够赔付员工的款项,对此类因故复杂的情形,仍然有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应对策略作为支撑。以破产清算为例,届时光明正大的权利排列是,首先支付破产所需的所有费用及共同利益所背负的债务,再依循法规明确规定的次序对各个类别债务展开清算。
至于员工应得的薪资、经济补偿等权益,在破产财产的分配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地位。若在破产清算之后,确实未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员工,那么员工们应当密切关注整个破产清算的流程,以期发现是否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或者被忽视的财产。与此同时,政府也可能会设立一些保障基金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以期对员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