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夫妻债务责任承担问题,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大关键点:首要之举是,夫妻双方应对共同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如: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涵盖了购置生活必需品、支付孩子教育开支、负担年迈父母的供养等事项。
其次,若夫妻中有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未经家庭日常经济活动的授权以个人名义负债,且此债务又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从原则上来讲,这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再次,倘若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协议,明确规定这些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在此情况下,夫或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若相对人知晓该协议内容,则应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