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环境污染罪中员工应负的责任之轻重,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
首先,假如该名员工为直接负责事态进展或协调各项事务的管理层成员或是其他负有直接职责之人,则他们很可能需要承担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然而,倘若该员工在环境污染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较为次要或者仅仅起到协助作用,那么他/她所面临的责任压力便会相应减轻。此外,评估员工责任大小还需结合其主观上的过失程度、实际参与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影响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