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恋爱关系解除之后,情侣在交往过程中所发放的红包是否需要予以退还,主要取决于该款项所被赋予的具体性质。假如给付款项被判定为借款、不当收益,或是带有结婚目的的特殊赠予,那么女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返还责任。但是,如果该笔款项被界定为普通赠予,女方就无需承担任何返还义务。普通赠予通常是指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情侣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普通消费性支出,例如餐饮、娱乐等方面,而这些支出在恋情终止之后,便不再具有要求返还的法律依据。
然而,对于那些涉及到购置不动产(或投资)以及购买汽车等大型物品的巨额支出,它们与日常生活中的小额花费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没有明确的书面赠予协议或者其他明确的赠予意愿表达的情况下,将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视为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汽车等大型物品的出资应该被视作一种附带条件的支付行为。当双方结束恋爱关系时,获得财产的一方理应向出资的一方返还其所提供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