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恋情结束之后,是否有必要将曾向对方赠送的物品予以归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境与情况。通常而言,在双方恋人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内互相赠送的各类财物,倘若它们的数量并不多且价值不甚巨大,便无法按同居期间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因此一般情况下无需进行返还;
然而,若这些财物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向对方赠送的巨额财产,那么它们就属于可以被要求返还的彩礼范畴之内,或者存在着可撤销赠与行为的相关情形时,也同样需要进行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