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不具有相关权利,这种行为便构成了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在缺乏合法依据且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获得的利益。当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之后,便会在不当得利者和利益所有人(也就是受害人)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者归还其不应得到的利益,而不当得利者则负有返还该利益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