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现行法规规定,若贵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公章,将无法成功完成对公司的注销程序。这是因为在正式注销之前,必须先履行相关印章的注销手续。在进行工商注销时,您需要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依法制定的关于解散、注销的决议或决定文件,或者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书面文件;清算报告以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相关文件,或者已经完成清理债务的证明文件;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以及包含申请内容在内的其他必要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
(三)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证明;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二项、第三项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三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