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及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应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保险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区域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另据民诉法诠释相关条款,即第二十一条的解释中表示,若诉讼主题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而该保险合同下的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时,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及运输目的地所在地,以及保险责任事件实际发生上述两地之中任何一个地方的地方法院进行审理。
此外,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其合同当事人也允许在被保险人的居所地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来说,当出现保险争议时,可以选择在保险公司的注册地或被保险人的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除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所在地之外,还包括运输工具的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以及保险责任事件实际发生的地点等多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