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赋予取保候审权利并非基于其是否已经承认了罪行,而是取决于相关人员是否满足了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依法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