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规定,若保险公司陷入《破产法》所述的严重状况,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其净资产已显著低于其负债总额时,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针对破产的保险公司,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待遇将按照该公司全体员工的平均薪资水平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