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如果被控诉的行政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在现场即时作出的,或案件所涉款项额度低于两千元人民币,或者该案件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那么只要认定事实清晰明了,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较小,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然而,对于除了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第一审行政案件,若当事人各方均同意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也可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