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性员工可以在分娩子女之前的15日内选择开始休息产假,这是一项基于个人意愿的权利,员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此项操作。
然而,如果员工因健康原因需要保胎治疗,则必须持有医生开具的证明文件方可享受此种假期,并且薪酬将参照病假的标准予以发放。对于产前假期,则要求孕妇必须达到妊娠期第七个月或以上的阶段才能享有,在此期间的薪资将按照原有的80%比例发放。若用人单位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员工支付工资,而是应凭借员工的生育凭证,前往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此来替代原本的工资收入,作为员工产假期间的薪酬来源。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