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公司明确表示不予理赔之时,被保险人可以采取下列多种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细致研读保险合同中的各项规定是必要且至关重要的步骤,这有助于判断保险公司所提出的拒绝理赔的依据是否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列出;
其次,与保险公司进行深入而坦诚的沟通与协商也是非常有效的方法,通过这样的交流,被保险人可以更为全面地了解到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详细缘由,同时也能为其所提出的合理赔偿申请提供有力且合适的证据支持;
再次,若前述努力均未能取得预期效果,被保险人还有权向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如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或保险协会进行投诉,以期借助他们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若所有其他途径都已尝试过但仍未得到满意的结果,那么被保险人便可考虑诉诸法律手段,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迫使保险公司履行其应尽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