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非正常离职的状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严重失职行为、营私舞弊现象,从而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
其次,劳动者如果同时还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这种情况已经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干扰,或是经过用人单位提出警告后仍未得到有效改善的话;
最后,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也会导致其不得不面临非正常离职的困境。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