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各大股东须严格按照约定的期限与具体金额,全额履行各自认缴的出资义务。对于选择以货币形式进行出资的投资人,需确保足额货币尽数汇入至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若是通过其他非货币财产形式进行出资的股东,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权益转让手续,将相应所有权移交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未依照此法定程序完成出资交付义务的股东,需承担以下两项主要责任:首先,须全额补足未认缴的出资款给公司;其次,若已经按照上述要求全额缴纳了出资,还应承担因自身未按约出资而对其他已经按时出资到位的股东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