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我们须保证所产生之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完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内。
(二)住院伙食补贴费:此方面之费用,由各个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三)交通费与食宿费:当我们遇到医疗机构开具诊断证明表示需要外出就医时,经办机构会同意工伤职工去往统筹地区之外就医。在此过程中所需的交通费及食宿费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单列计算。
(四)康复治疗费用:同样需要治疗工伤的药物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才能被允许使用。
同时,医疗费用因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五)辅助器具费用:对于那些由于日常生活或职业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确认,并需要进行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以及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的劳动者。
(六)停工留薪: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用人部门每月按时发放。
至于停工留薪的期限一般最长为12个月。如果伤势较为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则需通过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确认,或许可能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可超过12个月。
(七)护理费用:
首先,停工期间,如果患工伤者需要照顾,那么这个任务就应由所属企业全部承担。
其次,如果伤势达到残疾等级要求且需要护理,那么基本生活无法自主者的护理费应按照统筹地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月均工资的50%进行支付;对于大部分生活无法自主者则需要支付统筹地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月均工资的40%作为护理费用;对于部分生活无法自主者,则需要支付统筹地上一年度全体员工月均工资的30%为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