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哺乳期员工是否能够提早下班,相关政策法规做了明确的界定:
首先,女职员在哺乳期期间,享有每日一小时的哺育时间,雇佣方不得随意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间加班;
其次,雇佣方应在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内,单独为处在哺乳期的女性员工空出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直至孩子年满一岁为止;
再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哺乳期员工若无法适应原有的高压力职业岗位,也可允许转岗。
然而,在执行这种状况下的调整职位时,须与该劳动者进行充分且有效的沟通,并且需要经过双方的协商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