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员工累计旷工三日便会被视为自动离职,此时单位并不应该对其超出旷工期未参与工作的那部分天数支付薪资。由于在这段期间内,该员工并未为组织贡献任何劳动力,因此该单位无权以此为由向其额外收取工资。
然而,假如旷工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发生,那么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但同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禁轻易扣除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