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实现的:
1.倘若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总数以及人均宅基地面积均达到户口所在地对于分户规定的标准,且尚未申领过宅基地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户口所在地区的村(居)委会递交宅基地申请书;
2.为确保操作无误,建议申请人提前携带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详细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人,最终应以对方所提供的回复为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