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宅基地面积有什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不包括院子。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宅基地面积有什么标准?

现在农村里耕种的人逐渐减少,但是为了不浪费土地资源,很多人就会建房屋。由于地面积大,所以村民建房一般都会建一个院子。那么对于面积测量时,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宅基地面积有什么标准?下面,就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一、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

占用农用地每处不超过200平方米(0.30亩),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处不超过233平方米(0.35亩)。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实施和公益事业,需要拆迁的;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 出卖或出租住房的。

三、农宅审批程序:

(一)农村居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国土所审核。

(二)国土所实地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及地类是否属实。

(三)国土所审核无误后,将材料组织齐全报国土局代县政府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以批准的宅基地名单。

四、宅基地登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通过上文对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内容详解,我们了解了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这个问题,而根据相关政策,在测量宅基地面积的时候是不包括院子的。如果大家在农村宅基地这方面需要了解更深入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来咨询我们律图,我们将为你全程解答。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4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宅基地面积有什么标准?
一键咨询
  • 132****53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24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1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2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6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1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61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53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78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8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2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53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77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60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6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完成,2018年将会对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违规建筑等进行整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宅基地要收取有偿使用费。
10w+浏览
钟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以及建筑层数。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您好,我问一下农村宅基地拆迁测量面积评估标准包括哪些面积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确权的步骤如下:

一、由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就是现在在使用宅基地的人,领取由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这个是一家的一个宅基地只能填写一份,这就意味着,如果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农民只能确权一处宅基地。

二、村民使用的宅基地还要当地村委会或者镇政府出具土地来源的证明,比如宅基地的审批手续,房屋的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当地的国土部门根据农民的申请,对农民自有的宅基地范围、界线、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村里最近常见的测量队,他们主要负责对农民的宅基地界定位置。

四、测量过程中,还要组织这块地的相邻地块的农民一起去现场指认各自界限,并且在双方都认可的界限、界址点共同签名盖章。

五、测量完毕,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认为界限清楚没有争议的进行公告。并写明如谁对这块宅基地有异议的要在多久提出。

六、经过公告,而且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宅基地,在公告期满后,由当地县政府签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至此,农民才算是拿到了宅基地使用权证,这块宅基地才能算是农民所有的。
宅基地上写的核定使用面积是指什么,包括占地面积,围墙,边角吗?
[律师回复] 宅基地的面积是指本宅基地的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与本宅基地的空坝的面积之和。而房产面积是指宅基地建造的地面面积。在赔偿农村住房的时候,都是按照实际的使用面积。你的住房面积就是1692平方米。如果在第2层建好后,上了一层板后又修建了隔热层缮上一层瓦,那么就按照3层来计算,就是1693平方米。如果2楼或2楼以上楼层,建有突出底层的阳台,阳台面积也算在建筑面积。扩展资料: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我国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根据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农村宅基地宗地面积是指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农村宅基地宗地面积是指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农村建宅基地房屋面积可以包含棚舍的面积吗?
[律师回复] 关于农村宅基地,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第一条
(一)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村委会依法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将表决结果在村内张榜公示;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昌平分局审核;
7、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
(二)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的和未利用的,须先行报请市政府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建设:
1、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
2、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3、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8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宅基地面积一般是多大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10w+浏览
房屋复垦的面积是以宅基地的面积还是宅基地面积为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拆迁和户口关系有关,但是具体如何规定主要依照当地的拆迁政策。对于农村来讲,农业人口的确定依据主要就是户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中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是依据户口进行的。因此,在征地拆迁补偿的时候,是要考虑户口这一因素的。 但是,我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可见房屋补偿和户口没有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区分农村宅基地拆迁所带来的安置和补偿两者对户口要求是不同的。房屋补偿与户口无关,但是针对安置的问题,可能就会涉及户口。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8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四川农村宅基地面积是多少?
(一 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 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10w+浏览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有哪些
确权后农户将拥有更大的宅基地利益。现实中,“一套换三套”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使借征地之机一夜暴富的事例时常发生,让未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羡慕不已,以至于农户一旦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不论合法与否,即使荒芜不用,都要反复与基层政府博弈,争取最大的利益补偿,使宅基地管理困难重重。而农村土地确权后,宅基地的“私有”性质得到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可能会被忽视或完全丧失,宅基地管理将更加困难。尤其是确权后强化了农民对“祖房祖屋”的永久占有权,那些即使房屋被拆除的老宅基地,也很难被村集体收回处置。
宅基地使用中的“不公”现象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现实中,由于多占宅基地的留置成本几乎为零,甚至占得越多,得到的补偿越多。而作为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不但因没有多占而付出了守法代价,而且无法从他人“多占多补”的共有部分中获得任何补偿,这是集体成员权的明显“不公”,也无形鼓励了农户强势多占宅基地,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
基层国土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农村宅基地监管是国土部门的职责,但法律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或以程序过于繁复而贻误时机。如对于农户占用承包耕地违章建房,原则上尽早制止和拆除,能将农户的损失降至最低。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法定程序,
市场在解决低效利用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有限。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是解决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但就宅基地管理而言,依赖市场难以彻底解决农村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且不论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组织者和监管者不够明晰,就是市场的交易边界或交易对象都不能确定。零星的、不符合规划的闲置农村宅基地没有流转受体,必须走有偿退出的复垦之路,而这几年的“增减挂”试点,把能解决的基本上解决了,未解决的大都是因为受没有搬迁建新能力的困难农户的影响,难以进行成片复垦施工。在如何关怀农村弱势群体的前提下,市场也面临两难:如果完全放开流转受让对象,允许城里人来购买,会冲击农村宅基地市场,威胁农村集体土地的成员权益;但如果对受让对象进行限定,则是一个不完整的市场,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权益难以实现。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解困”之道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是必然选择。现行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让农民认识到土地的经济价值,而普遍存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使宅基地具有了经济价值。不论农户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如何获取的,要无偿退出,势必遭到强烈的。所以,必须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的路径。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一些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盘活创新探索,也说明了这一点。各类探索的共同特点,就是坚持“一户一宅、成本核算、自求平衡”的原则,新获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不够的农户,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一是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用于宅基地面积多的农户把超面积宅基地让出来的补偿,经济手段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核心杠杆作用。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无法绕过的内容,这既是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内在需求,也是体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观需要。从法理上看,即使完成确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也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在分配与利用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村集体、具体使用农户、村集体其他成员、公众等多个利益主体的统筹,既要保证集体组织内成员的权益、机会的均等,又要激励农户对宅基地的高效集约利用、防止宅基地的闲置与浪费,这些都需要村集体组织来完成。
创新农村宅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制度。按照现行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与集聚的行政区域界线越来越模糊,生活基础的配置建设也需要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和一定范围的辐射区域,这种局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制度不仅难以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优化的动力,也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制约农村发展,这也使跨集体组织使用宅基地成为必然。在使用区域上,建议先由乡域再逐步扩大至县域范围;在制度设计上,对本村、本乡、本县的农村人口宅基地使用费等应所区别对待。
建立科学的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目前,在村庄建设中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重视单体村庄的建设规划,而忽视了区域内村庄居民点的整体布局的体系规划。单个村庄的建设规划对于提高村庄本身的节约集约利用固然重要,但就整个区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节约集约而言,更重要的是区域内居民点体系的合理布局,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可以用于建设,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必须进行整理复垦,都应由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来决定,避免以往农村出现的“建了又拆、拆了又建”的严重浪费现象。
严格“一户一宅”管理制度。按阶段,农户不会主动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宁愿闲置,也不给别人利用”的局面仍会持续。因此,必须强化“一户一宅”管理,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实施细则”。严格界定“一户一宅”的政策界限,保证“一户一宅”政策落到实处,增强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驱动力。
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优化农民外出打工环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外出打工者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外出打工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生活条件,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8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宅基地代理词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规定宅基地代理词标准如下:
1、 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所谓原告,是应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诉讼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他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 被告之间签署的协议书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这个规定可以知道,在上面的情况下,判断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最关键的问题是,相对人是不是有理由相信在协议书上签字的人有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管理面临的难题有哪些
确权后农户将拥有更大的宅基地利益。现实中,“一套换三套”的征地补偿安置措施,使借征地之机一夜暴富的事例时常发生,让未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羡慕不已,以至于农户一旦占用了农村集体土地,不论合法与否,即使荒芜不用,都要反复与基层政府博弈,争取最大的利益补偿,使宅基地管理困难重重。而农村土地确权后,宅基地的“私有”性质得到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可能会被忽视或完全丧失,宅基地管理将更加困难。尤其是确权后强化了农民对“祖房祖屋”的永久占有权,那些即使房屋被拆除的老宅基地,也很难被村集体收回处置。
宅基地使用中的“不公”现象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现实中,由于多占宅基地的留置成本几乎为零,甚至占得越多,得到的补偿越多。而作为村集体组织的其他成员,不但因没有多占而付出了守法代价,而且无法从他人“多占多补”的共有部分中获得任何补偿,这是集体成员权的明显“不公”,也无形鼓励了农户强势多占宅基地,加剧了宅基地管理困难。
基层国土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农村宅基地监管是国土部门的职责,但法律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或以程序过于繁复而贻误时机。如对于农户占用承包耕地违章建房,原则上尽早制止和拆除,能将农户的损失降至最低。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法定程序,
市场在解决低效利用问题上发挥的作用有限。一般认为,市场机制是解决土地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手段。但就宅基地管理而言,依赖市场难以彻底解决农村宅基地低效利用问题。且不论目前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组织者和监管者不够明晰,就是市场的交易边界或交易对象都不能确定。零星的、不符合规划的闲置农村宅基地没有流转受体,必须走有偿退出的复垦之路,而这几年的“增减挂”试点,把能解决的基本上解决了,未解决的大都是因为受没有搬迁建新能力的困难农户的影响,难以进行成片复垦施工。在如何关怀农村弱势群体的前提下,市场也面临两难:如果完全放开流转受让对象,允许城里人来购买,会冲击农村宅基地市场,威胁农村集体土地的成员权益;但如果对受让对象进行限定,则是一个不完整的市场,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权益难以实现。
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解困”之道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是必然选择。现行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已让农民认识到土地的经济价值,而普遍存在的农村宅基地流转的“隐性市场”,也使宅基地具有了经济价值。不论农户现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如何获取的,要无偿退出,势必遭到强烈的。所以,必须走有偿使用和有偿退出的路径。近年来江西省赣州市一些地方的农村宅基地盘活创新探索,也说明了这一点。各类探索的共同特点,就是坚持“一户一宅、成本核算、自求平衡”的原则,新获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不够的农户,必须交纳一定的费用,一是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二是用于宅基地面积多的农户把超面积宅基地让出来的补偿,经济手段在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核心杠杆作用。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是开展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无法绕过的内容,这既是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内在需求,也是体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观需要。从法理上看,即使完成确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优化配置,也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行使。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在分配与利用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村集体、具体使用农户、村集体其他成员、公众等多个利益主体的统筹,既要保证集体组织内成员的权益、机会的均等,又要激励农户对宅基地的高效集约利用、防止宅基地的闲置与浪费,这些都需要村集体组织来完成。
创新农村宅基地跨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制度。按照现行制度,农村宅基地使用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流动与集聚的行政区域界线越来越模糊,生活基础的配置建设也需要一定规模的居住人口和一定范围的辐射区域,这种局限于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制度不仅难以形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优化的动力,也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可能制约农村发展,这也使跨集体组织使用宅基地成为必然。在使用区域上,建议先由乡域再逐步扩大至县域范围;在制度设计上,对本村、本乡、本县的农村人口宅基地使用费等应所区别对待。
建立科学的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目前,在村庄建设中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重视单体村庄的建设规划,而忽视了区域内村庄居民点的整体布局的体系规划。单个村庄的建设规划对于提高村庄本身的节约集约利用固然重要,但就整个区域的农村居民点用地的节约集约而言,更重要的是区域内居民点体系的合理布局,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可以用于建设,哪些农村宅基地退出后必须进行整理复垦,都应由农村居民点体系规划来决定,避免以往农村出现的“建了又拆、拆了又建”的严重浪费现象。
严格“一户一宅”管理制度。按阶段,农户不会主动退出多占的宅基地, “宁愿闲置,也不给别人利用”的局面仍会持续。因此,必须强化“一户一宅”管理,尽快出台“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管理实施细则”。严格界定“一户一宅”的政策界限,保证“一户一宅”政策落到实处,增强闲置农村宅基地退出的驱动力。
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的提升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优化农民外出打工环境,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健全覆盖外出打工者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外出打工者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多渠道改善农村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生活条件,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机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4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如何处置
宅基地超占,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的原因,有村民的过错又有管理部门的责任。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以后分户建房,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让出超占面积,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0w+浏览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主要包括什么方面?
[律师回复] 1、占有权。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宅基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宅基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宅基地上的建房,与宅基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行使权利。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相关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84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宅基地 > 农村宅基地面积包括院子吗,宅基地面积有什么标准?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