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承担了应缴税费的责任,受让方则按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职责,负责代为收取及缴纳相关税费。当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其代收、代缴税收义务时,纳税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