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于拍卖活动开始之前便已公布存在物业费未结清的情形,那么该笔拍卖所得款项便可用于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反之,若拍卖前并未明确披露物业费未结清的情况,那么物业服务企业将有权利向原业主提起诉讼,而在胜诉后有权参与分配拍卖款项;若是拍卖前既无公开披露物业费未结清的信息,且物业服务企业亦未对原业主提出诉讼请求,那么在拍卖结束之后,物业服务企业仅能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原业主支付相应的物业费。通常而言,法院会在规定期限内判定由原业主承担物业费的支付义务。另外,如若在拍卖前的公告中有具体的约定条款,例如在案件中的房产拍卖前的标的物介绍中,明确指出标的物所涉及的所有欠款均由买受人承担,那么标的物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安全责任也应由买方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