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邻权遭受侵犯的问题,应对策略如下:
首先,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地协商,利用和平的手段解决纷争。
其次,如若通过协商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各方便可以联合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对发生的争议进行具有广泛共识性的调解工作。
再次,若尝试过上述两种方法,仍未能妥善解决纠纷,调解宣告失效,此时当事人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的权威性使纠纷得以妥善解决。此处所提及的“相邻权”指的是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在处理与其他不动产之间的临近关系中所拥有的权利。更具体的说,无论是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者,还是使用者之间,只要任何一方为了充分发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享有向其他相邻方提出要求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适当限制的正当权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相邻权包括:对于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已经历史悠久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均享有通行的权利,不可以阻止或封堵;如有一方由于建筑施工、铺路架线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被占用方应该尽力给予方便,但是施工方必须合理利用并在完工后及时恢复原貌,如给他人造成损失,还需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自然流水,无论是否相邻,各方均具有使用权,但不能私自进行阻塞或者排放;若一侧因建筑施工作业,需要经过他人土地进行排水,另一方应有义务并允许其通过,但同时使用者必须尽量减少损失,并对因使用而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作出经济补偿。在兴建房屋及挖掘地下管道过程中,应保证与邻居的房屋等不动产保持适度的安全距离,不得影响到邻居房屋地基的稳定性,不能让屋檐水或排水水流向他人的土地或房产,且不能妨碍他人的空气流通、采光需求以及日常生活;若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到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的稳固以及正常的使用,被影响方有权指示他人截除这些根枝或砍伐竹木,若已经造成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