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建设规划所引发的不满,由于其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缺乏可诉性,故而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只能通过参与听证会等形式表达自己的观点。
其次,针对行政机构所做出的拆迁许可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启动复议程序甚至提起诉讼。
再者,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裁决申请,若对裁决结果仍存疑虑,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期间,拆迁行为并不受影响,因此,若在本地区法院的申请未获批准,可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亦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异地审理。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大小、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各项事宜,共同签订补偿协议。一旦补偿协议签署生效,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均有权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