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雇主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定程序正常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有权向相关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按时缴纳该笔款项;
此外,劳动者亦可选择向具有调解职能的团体机构提出申请,寻求调解帮助。
如若不愿接受调解或调解无法成功实施,抑或是在签署有效调解协议之后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审判;对于经过仲裁裁定结果而产生争议的,除了法律另行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均可向相应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如果用人单位持续未按照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社保服务,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第三十日(含试用期在内)就必须为劳动者合法交纳上述费用,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要求其补缴五项社会保险的正式声明。若用人单位以种种借口拖延乃至拒绝执行,劳动者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真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前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实名制投诉揭露。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