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起点为自用工之日起,若该用工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前,则从2008年1月1日这一天开始进行计算。对于每满一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对于工作时间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