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公司性质系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并未进入公开市场进行交易,故当劳动者选择离开工作岗位时,公司有权要求其退出所持有之股份份额。而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保留其持有的股份,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退出或转让。对于拥有原始股票份额的股东而言,若决定辞去职务且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将失去继续享有持股资格的权利,所持股份须在离职之日起一个月之内无条件转让予公司;如原股东拒绝遵守上述规定转让相应股份份额,公司将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股东完成转让,强制转让的定价将以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一年度年末经权威审计的净资产价值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