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法规上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物业中,禁止进行房地产所有权登记手续的申请。由于出让方给出的物业可能附带有多个权力责任,例如银行针对该物业的抵押权益,先前购房者所享有的权利为债权,或是建筑承包商对相关房产设定的优先受偿权,甚至有可能该物业已经受到司法机构以及行政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查封,并且采用了类似于其他形式来限制其房地产权益。因此,就当前情况来看,购买者无论是亲自领取或通过其他途径接手这样的物业,都会使他们所获得的房产权利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之中,以至于此时无法正式办理新的所有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