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所谓“终本日期”实际上就是指执行程序的结束时刻,即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日期(简称“终本案件”)。在法院执行流程中,实行这种终结方式主要是因为在合法的执行期间内,无论用何种执行策略和措施,都无法让该案件的执行工作取得最终成果,因此只能以暂时性的结案来终止当前的执行。
值得强调的是,执行程序的终结并不等同于事件的实质性执行结果的结束。当执行程序宣告结束后,若发现被执行者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者仍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