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若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尽管如此,只要有相关社保费用交纳的记录即可被视为劳动关系的明确证明。
此外,以下提及的这些证据同样可作为参考依据:工资支付的凭证或者详细记录;劳动者所填制的用人单位招聘档案;对劳动者出勤情况进行的记载;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以及来自其它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等。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的主体是成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