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民间贷款契约纠葛的审理案件之中,倘若并未发现相关的资金转移证明文件,法官将依据多元化且相互关联的各类证据以及伴随着案件实际情形的全方位考虑来进行裁决。法院通常会对借款合同、借据、收款凭据、证人证实证词等各类证据进行严谨的审视与评估,以便确认这种借贷关系是不是确实存在。若能通过其他的证据构建出一个严密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的实际发生,即便没有转账凭证,法庭仍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仅仅只有借据等书面证据,却缺乏其他有力的证据加以辅证,同时被告又对借款的事实提出了合理的反驳,法院可能会对原告的主张持有审慎的态度,甚至可能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