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纠纷之法律追诉期(亦可称为仲裁时效),通常设定为一年时间。这一期限是从有关当事人已知悉或应当已知悉自身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进行计算的。举例来说,若雇主未能及时支付雇员薪酬,此时雇员在被欠薪当月便已得知此事,那么仲裁时效便应从该月起算,共计一年。
然而,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争议,则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提起仲裁将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若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劳动者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