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决程序:依据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凡是涉及房屋拆迁事宜,倘若当事人提出相关申请,有权申请由市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而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涉案权益者的代表,则可以请求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裁决权。此类裁决内容须涵盖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及安置地址、搬迁日期以及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关键议题。裁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日之内做出决定。
2.法律诉讼途径:在拆迁当事人对上述裁决结果表示不满时,可在接获裁决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述裁决机构的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亦可在接获裁决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措施:如若被拆迁人或房屋租赁方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具体而言,此项工作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