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事故的解决过程中,司法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主要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也就是说,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各项检验与鉴定工作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皆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存在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自愿委托进行伤残程度或者财产损失的评定,那么这部分的费用则需由当事人自负。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事故中的司法鉴定费用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的,除非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了伤残评定以及财产损失评估。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及财产损失评估所需支付的费用,也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