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除非有特殊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规定,否则雇主无权单方面扣除员工未提前通知而离职的工资。
然而,如果员工的临时离职给企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那么依据公平原则,企业有权向该员工提出赔偿请求。但是,这种赔偿必须建立在实际损失的基础之上,并需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例如,由于员工未提前告知离职,导致企业不得不进行紧急招聘以填补空缺岗位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等等。
此外,扣除后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